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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记者 倪政伟 通讯员 朱文欣

3月28日上午,两件互为原被告的土地租赁纠纷案件在二审承办法官的调解下成功化解,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前诉申请执行人在调解结束后又匆匆赶到法院撤回了执行申请。至此,两方当事人持续近三年的两个案件纠纷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24日,侯某与黎某签订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侯某将其所分土地租赁给黎某用于鱼塘开挖养殖,侯某负责协调开发相关事宜,如开挖不成无条件退还黎某10万元租赁费。黎某在鱼塘开挖过程中,因挖塘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被当地国土部门叫停,双方的土地租赁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期间协调多次无果。

2022年3月,黎某以案涉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为由诉至宁陵县法院,要求侯某退还租赁费并赔偿相应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侯某返还黎某租赁费10万元并赔偿损失4万元。侯某不服上诉至商丘中院,在二审承办法官文志林主持调解下,双方于2022年7月14日达成调解协议,侯某于2022年8月13日之前退还黎某租赁费10万元及利息。因侯某到期未履行调解协议,黎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部门在划扣侯某银行卡6千元后,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部门终结本次执行。

2023年2月6日,文志林法官又承办一起侯某与黎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上诉案件。经过阅卷,文志林法官了解到,虽然前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但事后侯某认为黎某开挖鱼塘导致案涉土地遭到破坏,但黎某迟迟未将挖陷的土地予以回填,致使案涉土地无法耕种,黎某应当承担涉案土地土方垫层费用并赔偿其无法耕种导致的损失;而黎某则认为案涉协议不能履行的责任在侯某,侯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双方因此又形成本次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侯某的诉讼请求。侯某不服又上诉至商丘中院。

调解过程及结果为了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的矛盾,使案涉土地尽快复耕,文志林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一同到案涉土地现场调查了解土地现状及周边土地种植情况。通过现场勘查并实地丈量案涉土地与相邻土地的高度差,发现明显存在黎某挖鱼塘的土未全部进行回填以及用部分建筑垃圾进行回填的情形,案涉土地现状确实不适宜继续耕种农作物,结合前诉调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目前也已陷入执行僵局的现实情况,承办法官在前诉的调解基础上,结合当事人本案的诉讼请求以及实地调查情况,向当事人释明《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双方当事人均受到了一定损失、没有获利一方的角度,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相谅解。

在承办法官的多次努力化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本案黎某赔偿侯某土地损失4万元,前诉案件调解确定的侯某返还黎某10万元,现剩余9.4万元未予履行,双方自愿同意抵销,抵销后侯某再返还黎某租赁费5.4万元,侯某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当场向黎某支付了该费用,黎某又当即赶到执行法院撤回了对侯某的执行申请。至此,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的两个案件,二审均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案结事了。

为使案涉土地尽快复耕,二审承办人一方面告知侯某尽快清除土地上的部分建筑垃圾并拉土进行回填,达到复耕条件;另一方面,又协调当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负责人督促侯某尽快对土地进行复耕,避免土地闲置,同时也建议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代表村民集体履行好土地所有人职责,切实守住耕地红线,避免类似破坏耕地又造成双方当事人损失的事情再次出现。

法官说法

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租赁纠纷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首先要切实保护耕地红线,禁止以承包或租赁方式非法改变耕地用途,引导当事人树立合理、合法利用土地以及保护耕地的理念;同时也要最大限度保护涉农主体合法权益,助推“三农”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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